粉塵,氣體各級危險環境說明:
為保障工作場所的勞工安全,勞動部規定,部份場域需使用通過檢驗合格的防爆燈具;根據環保署統計國內化學災害發生原因,電器火花佔了22%、表面高溫佔了11%,相加後佔比1/3,而防爆方法,大多即是以此兩種面向延伸。
依環境,我們將可燃物分為兩大類氣體、蒸氣、易燃性液體與粉塵、飛絮。常見的危險區域大致可以粉類如下:
依環境,我們將可燃物分為兩大類氣體、蒸氣、易燃性液體與粉塵、飛絮。常見的危險區域大致可以粉類如下:
依環境條件區分危險場所
所謂危險場所,即指含有充分爆炸性氣體與空氣之混和氣,有引起爆炸或燃燒之虞的危險場所。依其危險氣體之時間和濃度,可分為三級:
Zone 0級場所
連續產生危險氣體,或有連續發生危險氣體之虞的場所,其連續保持或長時間持續之爆炸性氣體濃度,在爆發下限以上者,稱之為0級場所。
Zone 1級場所
在通常狀態下,有發生危險氣體之虞,且下列情形之場所,稱之為1級場所。
1.在通常狀態下會積集爆發性氣體,達有危險濃度之虞的場所。
2.修繕、維護工作中漏洩,屢有爆發性氣體積集達有危險濃度之虞的場所。
Zone 2級場所
容器或配管裝置,破損故障或操作錯誤等異常狀態下,致可燃性氣體或液體漏出停滯,有形成危險氣體之虞的場所,且有下列情形者,稱之為2級場所。
1.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存在,如果存在,也只存在一段短時間之場所。
2.揮發性易燃液體、易燃性氣體或易燃性蒸氣在處理、製造或使用時,通常在密閉容器或密閉 系統中以防其洩漏,只有在容器或系統意外破裂或失效或設備不正常操作時,液體或氣體才可能洩漏,而造成爆炸性氣體環境存在之場所。
3.已使用正壓機械通風方式,防止爆炸性氣體環境存在,但因通風設備有可能失效或不正常操作之結果,而造成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存在之場所。
Zone 0級場所
連續產生危險氣體,或有連續發生危險氣體之虞的場所,其連續保持或長時間持續之爆炸性氣體濃度,在爆發下限以上者,稱之為0級場所。
Zone 1級場所
在通常狀態下,有發生危險氣體之虞,且下列情形之場所,稱之為1級場所。
1.在通常狀態下會積集爆發性氣體,達有危險濃度之虞的場所。
2.修繕、維護工作中漏洩,屢有爆發性氣體積集達有危險濃度之虞的場所。
Zone 2級場所
容器或配管裝置,破損故障或操作錯誤等異常狀態下,致可燃性氣體或液體漏出停滯,有形成危險氣體之虞的場所,且有下列情形者,稱之為2級場所。
1.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存在,如果存在,也只存在一段短時間之場所。
2.揮發性易燃液體、易燃性氣體或易燃性蒸氣在處理、製造或使用時,通常在密閉容器或密閉 系統中以防其洩漏,只有在容器或系統意外破裂或失效或設備不正常操作時,液體或氣體才可能洩漏,而造成爆炸性氣體環境存在之場所。
3.已使用正壓機械通風方式,防止爆炸性氣體環境存在,但因通風設備有可能失效或不正常操作之結果,而造成爆炸性氣體環境可能存在之場所。
工研院遵循規範及代號說明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內部都有個別的防爆規範,但大多可以歸類為兩大體系:
1.台灣遵循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與歐盟ATEX的Zone體系。
2.北美UL與NFPA共同制定的的Class/Division體系。
1.台灣遵循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與歐盟ATEX的Zone體系。
2.北美UL與NFPA共同制定的的Class/Division體系。
台灣防爆電汽設備法源依據與規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相關附屬法規之規定,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勞動部指定之安全標準,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於產品張貼安全標示,始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工研院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可作為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安全標準 符合性佐證文件。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類,僅能以國內型式檢定合格證明前往申報登錄。